女子“520”當天被前男友強奸後出諒解書:未來要談婚論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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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四個多月後,沈陽24歲男子齊某某在520當天約前女友吃飯,並在酒後實施強奸,期間,被害人表示碰我就報警並掙紮反抗均未能製止。事後被害人報警,齊某某認為是情侶間糾紛沒有離開,被警方抓獲。案件細節顯示,最終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因感情穩定、未來要談婚論嫁,請求對齊某某從輕、減輕處罰。
近日,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判決齊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判決書顯示,齊某某,男,1997年生,小學文化,個體經營者。
判決書披露了案件過程,2021年5月20日21時左右,被告人齊某某在沈陽市沈北新區其租住的房屋內,違背被害人蔣某的意願,使用暴力強行與蔣某發生性關係,次日上午,蔣某報警稱自己被強奸。
蔣某對辦案人員陳述道,齊某某是她的前男友,兩人交往3年多,2021年1月分手,分手3個月後,齊某某主動找她聊天,又在她離職後邀請她到自己的空房子住,於是她搬了過去,並表示會付房租。
蔣某說,事發當天,齊某某說今天就要把你灌多,晚上兩人一起吃飯、喝酒,並一起回到了租住的小區,當時齊某某說要送她上去,她不允許,兩人拽扯,齊某某把她背上樓後沒有按照原先答應的離開,還在自己說了碰我就報警後實施強奸,不顧自己掙紮。蔣某說,她當時很厭煩齊某某,說了一些激怒對方的話,齊某某就非常憤怒,撕扯她的衣服。
最終,蔣某對齊某某出具了諒解書。蔣某認為,她與齊某某戀愛6年有餘,感情較為穩定,且未來將要談婚論嫁,因此請求對齊某某從輕、減輕處罰。
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稱其沒有使用暴力,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其願意認罪認罰。
齊某某的辯護人認為,齊某某主觀上不存在強奸被害人的直接故意,也沒有采取任何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足以令蔣某在與其發生性關係時處於不知或無法反抗的境地,指控其犯強奸罪證據不足,此外,兩人處於未婚男女戀愛關係,齊某某當庭自願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主觀惡性不大,應從輕、減輕處罰。
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齊某某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齊某某雖明知被害人報警而沒有離開現場,但根據其庭審的供述,其沒有離開案發現場是認為雙方係情侶間的一般糾紛,沒有認識到是犯罪行為,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2021年12月3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齊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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